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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虹范德均看內部舉報人生存的制度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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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舉報人頻受打擊,會產生殺雞儆猴之效應。要像保護沙漠中的泉眼那樣保護內部舉報人
□ 王涌 | 文
四川長虹前員工范德均實名公開舉報長虹財務造假,近日相關部門調查得出長虹清白的結論,范則因多年前涉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而被刑拘。
從實名公開舉報到監(jiān)管部門調查結論,再到司法機關刑拘舉報人,范德均事件與2006年長征電器前監(jiān)事李杰斌舉報長征電器涉嫌造假事件,幾乎一脈相承。兩起珍稀的內部人實名公開舉報上市公司案件,都是同樣的結局。
其實,四川長虹與長征電器是否財務造假,范德均與李杰斌的個人品行如何,其舉報是出于公心還是私怨,已不是最重要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中,舉報人的功能是什么?舉報人有生存的制度空間嗎?
眾所周知,資本市場的公平與效率,取決于信息的充分披露。而欺詐行為往往是極其狡猾和隱秘的,監(jiān)管機關僅憑一己之力難以揭開黑幕,所以,舉報人是證券監(jiān)管中不可或缺的杠桿。
在實踐中,舉報人又分為外部舉報人和內部舉報人。外部舉報人一般是具有公共責任感的專業(yè)人士,例如麥道夫旁氏騙局的舉報人哈里-馬科波羅斯(Harry Markopolos)就是證券經理人,也是證券欺詐調查專家。而在當前的中國,外部舉報人則主要由一群公益律師擔當。內部舉報人則通常任職于被舉報的機構,或與被舉報人關系密切,深知內情,他們比外部舉報人更具有殺傷力。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執(zhí)法活動中,內部舉報人舉足輕重,例如在2009年Galleon Group LLC內幕交易案中,內部舉報人Roomy Khan的信息起到決定性作用。著名的好萊塢電影《告密者》也是改編自一則關于大公司內部舉報人的真實故事。在中國,查處監(jiān)管部門官員腐敗案件,也大多依賴內部舉報人披露真相,如證監(jiān)會王小石案、商務部郭京毅案等。
如有合理的制度與環(huán)境培育和保護舉報人,特別是內部舉報人,證券市場將有穩(wěn)定的丑聞揭露機制,這本身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一個有機而重要的組成部分。毫不夸張地說:舉報人的命運是衡量一國證券市場監(jiān)管效率的重要指標。
美國金融監(jiān)管機構通過設立舉報人重獎制度激勵舉報人,甚至主動培養(yǎng)線人與“深喉”。對于舉報人的獎賞也是實實在在的,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舉報人的獎賞是被舉報人罰金的10%,而1989年的《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強制法》(FIRREA)規(guī)定對舉報人的獎賞則高達罰金的25%。美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對舉報人也沒有誹謗罪、誣告陷害罪以及侵害商業(yè)信譽罪的威脅,加之,法律對證人乃至污點證人的充分保護,舉報人更無后顧之憂。
美國的舉報人重獎制度與保護制度培植出舉報人一族。他們是潛伏在證券市場中的白鯊,隨時撕破欺詐者的嘴臉;他們改變了證券市場的生態(tài)結構,對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構成有力的威懾和監(jiān)督。這是一種立意高遠、匠心獨具的制度設計。
相比之下,在中國,舉報人的法律環(huán)境卻截然不同,范德均與李杰斌的命運就是一個側影,而決定兩個個體命運的力量則是中國證券市場背后積重難返的制度與歷史的沉疴。
上世紀,地方政府紛紛將本地國有企業(yè)包裝上市,IPO圈錢成為地方的重要財源,地方政府與上市公司的關系幾同父與子。證券監(jiān)管難見刀光血影,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長期被忽略。這種格局下,上市公司——更準確地說——上市公司控制人,有能力調動權力資源,維護一己之利。上市公司被舉報人中傷,地方政府抓捕舉報人,成為固定的故事情節(jié)。特別是對內部舉報人,打擊與報復也最為殘酷,因為內部舉報人不僅泄露天機,對被舉報者來說是背叛與不忠,危險深遠,孰不可忍。當然,打擊與報復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特別是加于內部舉報人頭上的罪名,都是冠冕堂皇的。
可以說,在政府——上市公司——舉報者的三角游戲中,如果政府與舉報者是同盟,這是公眾投資者的福音;如果相反,背后的制度已然病入膏肓,必然導演出資本市場的《潛伏》連續(xù)劇,盤根錯節(jié),魅影重生,舉報人和公眾投資者都將是犧牲品。
而中國刑法中一些罪名之粗陋,也為打擊與報復提供了便捷的工具。諸如非法集資罪、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罪,以及偷稅罪等,或因追訴標準太低,或因自由裁決空間太大,或因政策擠壓而普遍觸法,這些罪名就像零落在地的刀戈,被權勢者隨意濫用。司法機關不獨立于地方政府,司法被利用成為一個普遍的現(xiàn)象。利益恩怨是因,刑事定罪是果,法律必然充當打擊報復的打手和遮羞布,成為權勢者的工具。
范德均案還未到終局,正在展開,證券市場之“公開、公平、公正”三原則同樣也適用于對此案的審查與監(jiān)督。應有更多的力量關注和參與此案,以促進良好的規(guī)則與慣例的形成。例如,股民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綿陽市國稅局和四川省證監(jiān)局公開調查報告,社會輿論要求綿陽市公安機關公開范德均案的相關信息。
總之,內部舉報人頻受打擊,將產生殺雞儆猴之效應,內部舉報人將可能從中國證券市場中絕跡,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一個珍貴源泉將被堵塞。所以,法律應當有更長遠、更智慧的制度設計,要像保護沙漠中的泉眼那樣保護內部舉報人。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財新傳媒法學咨詢委員會委員
背景
長虹“財務門”舉報人被刑拘
□ 本刊記者 章濤 | 文
范德均沒有想到,舉報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虹)一事,到了最后,身陷囹圄的是自己。
5月20日晚上9點,范德均和妻子張李濤被江蘇吳江松陵派出所公安人員帶走。第二天凌晨3點,張李濤被釋放,而范德均則至今沒有消息。到目前為止,張李濤沒有收到任何書面通知,只是從江蘇警方處了解到,松陵派出所只是協(xié)助抓捕,范德均是被四川綿陽警方的人帶走的。綿陽市公安局宣傳部門人士5月26日向本刊記者表示,目前該案由該局經偵支隊負責,尚處于偵查過程中,暫時沒有信息向外透露。
范德均原為長虹銷售服務處湖南管委會主任,他在今年2月25日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委員會實名舉報長虹財務造假,指長虹在1998年虛增銷售收入約50億元,并且虛開增值稅發(fā)票。
對于其舉報目的,質疑者們多認為范德均是為了報復長虹當年將其送入監(jiān)獄之恨。2000年范德均被控于1997年至1999年4月任四川長虹湖南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三張銀行匯票計31.9萬元解匯并轉入其個人股票資金賬戶。他還在長虹對邵東公司執(zhí)行1998年度返利、代理費時,將其中45.97萬元據(jù)為已有。當年,他被綿陽市涪城區(qū)法院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退賠長虹經濟損失77萬余元。隨后,其上訴被綿陽市中級法院駁回。
范德均在監(jiān)獄里就開始舉報長虹。服刑五年后出獄后,他希望通過舉報長虹來為自己當年的罪名平反。他表示,綿陽司法機關當年認定他“利用跳點銷售長虹彩電貨款購買銀行承兌匯票再沖賬”是錯誤的,如其成立,前提是這些銀行承兌匯票真實存在。這樣的話,則可以推出長虹確實發(fā)生過實際銷售,并開出相應的增值稅發(fā)票。但根據(jù)他提供的證據(jù),這些銷售并不存在,因此長虹存在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的問題。
張李濤回憶說,范德均對自己的舉報相當有信心。4月15日,他還表示,如果監(jiān)管部門還無進展,將會再拋出殺手锏。在5月20日被抓當天,范德均還打電話告訴她,四川省證監(jiān)局的人說要將調查結果快遞給他。但他等到的,卻是前來抓捕自己的公安人員。
此后的5月23日,相關媒體報道了四川省證監(jiān)局和綿陽市國稅局的調查結論,稱未發(fā)現(xiàn)長虹存在指控中的虛增收入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等問題。不過,調查報告并未對外公開。長虹新聞發(fā)言人劉海中則稱,“范德均為達到個人非法目的,采取斷章取義、片面曲解等方式,通過輿論公開惡意詆毀中傷長虹公司的商業(yè)信譽,長虹已向司法機關報案,請求依法追究范德均侵害長虹公司商業(yè)信譽的刑事、民事責任”。劉海中還否認范德均被拘與長虹有關。
但張李濤則認為“長虹利用國家公權力報復”。她表示,在被抓當晚,她一直在看守所外的大廳中等候,聽到范德均在里面喊“你是長虹的人,你不是警察,來這里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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